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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

婚姻制度

近來頗多關注於「婚姻第三者」,如「犀利人妻」電視劇,乃至某女藝人生母當了三十年的有婦之夫的情婦。

觀比例臺灣人好批判,其言詞激烈程度直如「除惡務盡」,似欲掃盡天下間第三者。

臺人少提方法;觀其回應於網路報導,多為批評者;批評者當無可能盡瞭解解當事人故事,群眾仍斷其是非。當該女透過記者說「半點不由人」說法,另有群以「高調」罪之,莫非秘密通姦則無罪?

該禁絕所謂第三者乎?

以生物性或現實面說來皆無可能;故大部分國家亦不以刑法伺候所謂「通姦」。應思臺灣婚姻相關法律欲保障者為何。

1)保障一人與其伴侶互相獨占其下半身權利?

荒謬矣,若認真執行想必多人遭判刑。凡工作數年者,必幾聽聞其周圍劈腿者、甚至自身其間。男女之事非規矩可解焉;有識者不以一夫一妻為合情理之法;亦不斷有人舉通姦除罪化。

2)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

過去社會多有男尊女卑之情事,婦人多是婚姻中經濟弱勢者;為免已婚婦人經濟為第三者掠奪,臺法律相關限制所在多有,其所不在意者唯男女感情而已。若偷情一方遭掀,則陷入法律中弱勢情境;面對另一方之求償或控訴,將備受心理煎熬。然則感情事可以金錢數字或法條度之?

現時社會男女皆可以勞動養自身,兼之物質進步,實應以共同支出取代家庭撫養概念;以共同參與消去家庭主婦、主夫之名。

另而言,其保障已婚人士性愛專有權。除刑法對當事人的處分,當事人亦可據之求償。以此觀之臺法律不認同買春(娼妓不合法),但認性愛有價,其妙何如!

3)保障孩子成長所需經濟來源

撫養下一代之責父母當之,當無疑問。

由此可看婚姻制度所需保障者當為未成年人;且不論婚姻雙方有否養育未成年人,實無以刑法處理成年男女下半身活動之必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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