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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

我對台北交通罰鍰的不滿

不知道其他縣市如何,現在我的感覺:台北市的交通罰鍰制度已經到了瘋狂、近乎流氓的地步。他認定你能否停車;他認定你該開多快,你完全沒有任何表達意見的空間。整個交通硬體環境成了市政府的提款機,為何大家還能忍受?這中間的邏輯,讓我完全感受不到這地方是所謂的「民主制度」。



- 停車位不足,卻大量拖吊

這部份毫無正當性可言,人們只能不斷地找可以停車的地方,造成空氣污染,持續影響交通效率,為何沒有積極的方式讓停車位足敷使用 - - 建立更多停車場;或讓更多人開不起車子(這些政策方法不包含交通罰鍰)。

- 拖吊相關費用高昂

現在要去拖吊保管的地方取出自己被拖吊的車子,最少是1800或1900,而平均薪資是多少?不知道憑甚麼如此定義。

- 拖吊必要性路段也難認定全面合理

這部份是政府與人民關係的好例證,若人民是主體;政府只是機器,機器不該有自我思考的空間,只能依照人民授權行事。而可以拖吊的路段,就本身與身旁親友來說,少有認同者。

- 拖吊的必要性?

唯一一個該有的理由:增進交通效率。

被認定違規停車難免,若不影響該路段交通效率,當事人交罰單即可,為何仍執行拖吊?硬性圖利民間拖吊業者、賺取1200?

- 坑殺百姓 - 球員兼裁判

目前申訴對象與開單對象都是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,可有人在這關申訴成功?

標示不清(字太多,語意不明)?有標示啊,你自己沒仔細看。

路面沒畫清楚?有畫啊,已經函付相關單位派員檢查。

那法院呢?

身邊親友也有訴訟到法院的,至今未曾聽聞成功的例子。這部份牽扯到法官以及審判相關制度,只要記得,在台灣打官司不是靠自己有無道理,是看自己有無運氣。

- 交通罰鍰的用度呢?

此部份可有明確賬目?套句中國大陸用語,這成了市政府的「小金庫」。這部份可用於建造停車場?用於維護交通設施嗎?

這部份必須專款專用,若任由市府支用,只會形成更大的不正當。

我希望的部份:

- 所有拖吊路段應加入當地居民、家庭、店舖、公司行號意見,才可定義。
- 應該降低拖吊後駕駛人領取車輛的管理費,此部份目前動輒是一個四口之家幾天的生活費,當然過高。且當事人多半需要搭計程車去拖吊移置場,這部份隨便也是兩三百,政府單位如何定義此種費用?
- 交通罰鍰應有統一記賬(罰單號碼金額以及金額加總)供民眾查詢。支出部份僅能就交通建設管理相關用度。例如部份成為交通大隊的獎金。
- 申訴對象不可是交通大隊。
- 拖吊路段標示應加大、令其明顯、除瞎子外都能看見。無標示拖吊路段,僅能開單告發,不可拖吊。
- 更細緻分級管理停車時間,在不影響該路段交通前提下,儘可能延長可停車時間。

這部份可能沒人在意,我自己做個紀錄。若將來有情境讓我選擇,我覺得我不會幫助所謂的「公務人員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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