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地區有所謂的「路霸」,意指利用種種手段讓自己最大限度使用「可停放車輛路邊空間」之人,通常是「被佔用路段」旁建築物一樓空間的使用人。
因為可停放的空間,相對於車輛數目來說,是不夠的;若視之為一個待解決的困難,方法應該是--
讓「可停車空間」跟車輛數目相符合。
可停車空間:有免費的;有付費的。後者只是種手段,為了「抑制汽車停放於此」的手段而已,若停車數量都是足夠的,自然不需要去收費。
總體來看,若全台北市是有100台車輛,那是不是就準備100個停車位?即使如此,可能也不夠。
例如,很多地方是住宅區:白天時,人們去上班了,該住宅區停車位數量可能就比需要停放在該住宅區的車輛數目多。下班後,比照晚回家的駕駛人,就要發揮創意,到處找停車位,確保自己明天可以從家附近開車上班。
相反地,晚上時,工業園區,辦公區的停車位就變得空空蕩蕩的。
所以,當一個地區(例如台北市)的車輛數目是100時,停車位絕對不只是100就夠了的。
當政府部門沒有在花心思去讓車輛數目跟可停車空間目達成個平衡;或說沒有花心思去讓車輛數目跟可停車空間「不差距太遠」,那就是失職了。
台北市政府有沒有盡職,也難一言以蔽之。但是若沒有,還拿開罰單當成市府重要財政來源,那就很可惡了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